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16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a,女,因本案于2013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a、朱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
(2013)闵刑初字第11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a,女,因本案于2013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a、朱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a犯放火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代理检察院姚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a及其辩护人金a、朱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2年8月,被告人吴a由被害人吴b、方a夫妇收养。被告人吴a成年后,以各种理由向吴b夫妇索要钱财。吴b夫妇不堪其扰,于2012年2月经本院判决解除了与吴a的收养关系。2013年2月3日8时许,被告人吴a因向吴b索要钱款未果,遂携带一装有酒精的可口可乐塑料瓶,至本市闵行区剑川路x弄x号x室吴b家中泼洒酒精,用打火机点燃沙发,扬言要烧毁房子和自焚。在多次被吴b扑灭火苗后,被告人吴a又持一把菜刀欲砍断厨房内的煤气管放火未果。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吴a抓获。
  被告人吴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b、方a的陈述,证人王a、刘a、方b的证言,被害人吴b提供的其手机上保存短信息的截图,本院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检验报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警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a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吴a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吴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a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范茂盛
人民陪审员 曹瑞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俞婧婧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