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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51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5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2012年4月9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7月4日被
(2013)浦刑初字第25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2012年4月9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7月4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勇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个人挂靠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工程过程中,于2011年7月至9月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12份,虚开金额人民币58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交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入账。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票。

2012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崔某的证言笔录,涉案发票、税务机关的鉴定证明等,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且其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本院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卫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