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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男)。2009年7月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
(2013)浦刑初字第2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男)。2009年7月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5日凌晨3时19分许,被告人封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J12K02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某区金海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穗路路口遇绿灯进入路口直行过程中,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穗路由南向北遇红灯进入路口直行至此,轿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致被害人张某某头、胸部损伤而死亡,同时造成被告人封某某驾驶的苏J12K02轿车物损人民币52,168元,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物损人民币1,320元。经鉴定,被告人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封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封某某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1月,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人民币6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相关事故照片、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调阅情况说明、道路交叉口信号灯情况说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抽血照片、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验伤通知书、物损评估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相关车辆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判决书、110接警单、案发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1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封某某具有自首行为,且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先行羁押的7日已予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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