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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17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a,女,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2013)闵刑初字第11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a,女,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a及其辩护人袁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朱a在本市闵行区x路其经营的音像店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淫秽音像制品2张贩卖给张a,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该店内另查获各类淫秽音像制品130张。

到案后,被告人朱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a、夏a、金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a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音像制品共计132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朱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朱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淫秽音像制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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