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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18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周a,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
(2013)闵刑初字第11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周a,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周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a、周a结伙至本市闵行区x路x支弄门口,由被告人王a至上址7号101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净重0.56克的白色晶体1包贩卖给刁a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毒品及毒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

到案后,被告人周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刁a、程a、赵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周a二人结伙,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涉案毒品O.5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a、周a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周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