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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9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某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于2001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3)奉刑初字第9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某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于2001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08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 201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区南桥镇古华路某某号门口,将1.0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 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钱某,后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

2013年6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姚某、邵某、闵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辨认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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