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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8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女。1999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7月、2006年3月均因吸毒行为分别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二年;2013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强制隔离戒毒
(2013)闸刑初字第8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女。1999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7月、2006年3月均因吸毒行为分别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二年;2013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接照电话约定,在上海市四平路***号***小吃店门前,将1包毒品(经鉴定,净重0.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钱**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钱**、史**、周*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手机通讯记录截图,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刘**的供述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钱 晔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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