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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52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003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5年4月20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3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52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003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5年4月20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3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某、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日至同月6日,被告人王××在台州市××街道××号家中,容留杨来春吸食海洛因4次。
    同年4月24日,公安民警至台州市戒毒所将被告人王××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通话详单、吸毒者杨来春的供述、到案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丹瑞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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