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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52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1998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3月23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四个月;同年8月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1日因吸毒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52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1998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3月23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四个月;同年8月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1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3月14日因吸毒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某、被告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0日、21日、22日、3月2日,被告人陶×在台州市椒江区××新村××楼××单××室自己的家中,容留陈喜吸食甲基苯丙胺4次。
    同年4月17日,公安民警至台州市戒毒所将被告人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者陈喜的供述、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但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故依法不予评价,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丹瑞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