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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知)初字第1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知)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自报),男,汉族,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一柜台经营者。2013年3月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1136号起
(2013)闵刑(知)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自报),男,汉族,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一柜台经营者。2013年3月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在其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一柜台,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票夹及皮带等商品,2013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柜台当场查获待销售的标有LV、GUCCI、CHANCEL等注册商标的皮包、票夹及皮带计90件,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金某。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皮包、票夹及皮带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计人民币608,894元。

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工作情况,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路易斯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代理委托书、鉴定书,上海市某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人民币608,894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金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顾亚安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人民陪审员 黄 弘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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