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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2013)浦刑初字第2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玲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石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民村东叶队南叶家宅23-1号107室其经营的移动通讯手机店内,以人民币5元的价格通过电脑向周某某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淫秽视频文件5个,后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石某的电脑主机内查获视频文件567个。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查鉴定,以上视频文件中522个均为淫秽文件。
  被告人石某于同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某处扣押了存储淫秽文件的电脑主机一台及赃款人民币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鉴定聘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石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及赃款予以没收。
  被告人石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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