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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464号 被告人赵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
(2013)浦刑初字第2464号

被告人赵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9月,被告人赵某向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尾号-5151,后变更为-6649),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2年12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累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3211.2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

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归还上述透支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晗的证言、相关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消费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帐单、业务受理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恶意透支,经银行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赵某已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赵某在一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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