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嘉刑初字第62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624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6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2013)嘉刑初字第624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6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某某路1288弄17号202室被害人曹某住处,用从曹某处取得的钥匙打开房门,窃得计价值人民币6 200余元的LG牌、三星牌液晶电视机各1台,组合音响1套,组装电脑1套,惠普牌打印机1台。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许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3年4月12日抓获了许某某,缴获了上述赃物均已发还了被害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 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照片,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许某某能如实供述,赃物被缴获发还,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一三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吴 任 远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任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