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73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79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原审被告人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17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 代理审判员 韦 庆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