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72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闵刑初字第7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刑初字第7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星 审 判 员 王晓越 代理审判员 徐 洁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