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44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4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5月23日被执行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
(2013)浦刑初字第24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5月23日被执行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受托保管被害人田振清交予

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一张(卡号为6013820800078411574)及本人身份证,后以田振清手机号为线索猜中该卡密码,遂于2011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28日间,擅自支取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79,151.77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

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及账户信息、被害人田振清的陈述、银行卡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期间主动交代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既自2013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肖 波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