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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5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
(2013)金刑初字第5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9月27日,时任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第四建设公司)施工队长的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临时保管、使用施工工地钢管余料的职务便利,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第四建设公司代为保管并存放于本区卫六路大堤路西侧工地上价值人民币12,350元的6.5吨钢管,私自变买给个体收废人员。
  2012年9月2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唐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罗某某、唐某风、柳某某的证言,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意见书,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复印件,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唐某某的劳动合同、考勤表,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拍摄的涉案现场、物品照片及出具的称重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所保管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2,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唐华荣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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