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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2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a(自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2013)闵刑初字第1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a(自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项a在本市闵行区xx广场7号楼3楼物业办公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b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项a用右手击打王b的左侧脸部,致王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项a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b的陈述,证人崔c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d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项a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项a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项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项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孙茂兴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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