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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初字第117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1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茅某某, 2010年11月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
(2013)宝刑初字第11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茅某某, 2010年11月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茅某某无证驾驶悬挂假牌照的轻便摩托车,在本市宝山区某某路路口时,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勤民警盘查。被告人茅某某为逃避检查,对执勤民警孙某某进行拉扯,并发动上述摩托车欲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茅某某驾驶的上述摩托车撞击孙某某,致使孙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孙某某四肢遗留软组织挫擦伤面积累计大于20cm2,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及照片,轻便摩托车车辆信息、车辆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停车场拓印证明、暂扣车辆收车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茅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茅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茅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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