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38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本案,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7 日 被取保候审,同年 8 月 7 日 被逮捕。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本案,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7 日 被取保候审,同年 8 月 7 日 被逮捕。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36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一案,于 2013 年 7 月 3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钟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 、 2012 年 4 月 26 日上午,被告人黄××与冯某、雷某、谢某某(均已判刑),经密谋到浙江省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李某某 “ ××银行 ” 附近的人行道,由雷某以寻找老中医为名与被害人苏某某搭讪,由冯某谎称认识老中医并带路,被告人黄××负责跟住被害人苏某某并在暗中传递信息,合伙将被害人苏某某带至寺××××号 “ ××国际 ” 东南角路口,并谎称谢某某是老中医的孙子。谢某某利用迷信消灾方法诱骗被害人苏某某将家中的财物用报纸包好,拿到江南开发区李某某正在拆迁的×××宿舍×幢×单元×××室。谢某某在假装对纸包做法事时,故意让雷某和被害人苏某某转过身,趁机用事先准备的包有肥皂的纸包和被害人苏某某的纸包调换,盗走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 103848.84 元和一条黄某手链、一条心形吊坠银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一只老虎黄某吊坠。经鉴定,该千足金黄某手链价值人民币 11771 元、一条心形吊银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一只老虎黄某吊坠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

2 、 2010 年 12 月 21 日 上午,被告人黄××与雷某、谢某某、冯某等人,经密谋到浙江省××南湖区县南街××号楼下,以同样的方法盗走被害人陆政芳的一条黄金某某、一条铂金项链、三只千足金黄某戒指。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 、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黄××的身份情况; 2 、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与冯某、雷某、谢某某等人盗窃他人财物的经过情况; 3 、被害人苏某某、陆政芳的陈述,证明其财物被盗的事实; 4 、证人冯某、雷某、谢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黄××盗窃他人财物的经过情况; 5 、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的价值; 6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黄××及同案犯指认现场及相互辨认情况; 7 、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的归案情况; 8 、旅馆住宿某某,证明被告人黄××在案发时的活动情况; 9 、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已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8 月 7 日起 至 2017 年 8 月 2 日 止);

二、被告人黄××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蒋乐仁

人民陪审员徐妙君

人民陪审员周丽珍

二 0 一三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魏小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