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07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绰号:“臭毛”),男,1989年6月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庄某号。2011年1月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
(2013)松刑初字第10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绰号:“臭毛”),男,1989年6月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庄某号。2011年1月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经电话联系,至本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小区门口北侧桥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物出售给杨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物重0.4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截图,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