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08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82号 被告人姜某,男,1982年1月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某镇某村某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某镇某贸易城某区某栋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
(2013)松刑初字第1082号

被告人姜某,男,1982年1月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某镇某村某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某镇某贸易城某区某栋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2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姜某经营的位于本区某镇某贸易城某区某栋某号成人保健用品店内查获“印第安黑金”药品(共计66粒)。嗣后,被告人姜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涉案的药品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