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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杜某,男,1995年1月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某乡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
(2013)松刑初字第10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杜某,男,1995年1月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某乡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杜某至本区某镇某村某号欧阳某住处,采用老虎钳撬锁的方式入内,窃得人民币200余元。

2013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至本区某镇某村某号张某住处,采用相同方式,窃得联想牌G460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654元),后其将该电脑销赃。

2013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至本区某镇某村某号孙某程住处,溜门入内,窃得人民币100元、联想牌B465C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957元),后其将该电脑销赃。

2013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至本区某镇某村某号沈某住处,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入内,窃得人民币2,500元。

2013年4月7日,被告人杜某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盘查后即主动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

另查明,涉案的2台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张某、孙某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欧阳某、张某、孙某程、沈某的陈述,证人范某、吴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大力钳、螺丝刀,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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