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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14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14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8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
(2013)杭萧刑初字第114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8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酒店某房间内,将约0.3克冰毒和0. 09克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

  2.2013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酒店某房间内,将0. 381克冰毒和0.09克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胡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另外查获冰毒0. 34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任某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光盘,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手机,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09)杭萧刑初字第108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冰毒、麻古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用通讯工具手机1只,予以没收;尚未追回的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奎 刚

  人民陪审员  李 爱 华

  人民陪审员  何 小 明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安 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