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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5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辩护人金雨薇,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
(2013)金刑初字第5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辩护人金雨薇,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金雨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27日21时许,在本区山阳镇卫清东路距海利路口50米处,被告人孙某某尾随单独行走的被害人李某,趁其不备从背后抢夺其所持诺基亚手机,被害人随即双手紧握手机、蹲下身子护住手机,被告人孙某某于是抓住被害人的手以硬扳、拉拽的方法劫取了手机,争抢中被害人左手背被抓伤。经鉴定被劫的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282元(已发还)。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被害人手部伤势照片,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发还清单,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卫生所的病情说明、证人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信息、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同时提出孙某某抢劫行为的暴力程度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孙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且系初犯,结合其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代理审判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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