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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14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因涉嫌犯抢劫罪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20号
(2013)闵刑初字第11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因涉嫌犯抢劫罪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a及其辩护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陈a携带钢锯、口罩、绳及玩具手枪等作案工具,至本市闵行区**路2501弄,用钢锯锯掉小区围墙栏杆后进入,用螺丝刀及扳手拆下该小区290号别墅的地下室玻璃窗并进入室内,持玩具手枪威胁并用绳捆绑被害人封a、胡a,强迫封a打开三楼保险箱及铁皮箱,劫得箱内人民币6,717.50元,港币240元(折合人民币192.58元)及澳门元50元、新加坡元26元,新台币l00元、秘鲁索尔500元。
  同年4月26日,被告人陈a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4,417.50元及港币240元、澳门元50元、新加坡元26元,新台币l00元、秘鲁索尔500元被追缴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塑料玩具枪1把、手电筒1只、运动帽1个、钢丝钳1把、口罩1个、一字批2把、十字批1把扣押在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a亲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封a、胡a的陈述,证人胡b、邱a的证言,有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出具的公安接警详细警情、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中国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出具的外汇汇率表、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陈a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亲属积极退赃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塑料玩具枪一把、手电筒一只、运动帽一个、钢丝钳一把、口罩一个、一字批二把、十字批一把予以没收。
  三、追缴的赃款人民币四千四百十七元五角、港币二百四十元、澳门元五十元,新加坡元二十六元、新台币一百元、秘鲁索尔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已发还);退赔款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
  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红红
人民陪审员 孔祥宏
人民陪审员 曹瑞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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