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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蒋a,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2013)闵刑初字第12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蒋a,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蒋a在本市闵行区**路1230号其经营的“A文具”店内,以人民币l5元的价格将2张名为《最新另类**》的光碟贩卖给范a,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其店内另查获各类淫秽封面光碟120张。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查获的122张碟片中121张属淫秽音像制品,现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蒋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a、赵a、李a、余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a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计121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蒋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淫秽音像制品及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黄红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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