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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3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X;因本案于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
(2013)闵刑初字第1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X;因本案于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其经营的“A音像”店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将2张名为《X》的光碟贩卖给彭a,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其店内另查获各类淫秽封面的光碟计140张。

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查获的碟片中共计135张属淫秽音像制品,并已由该局留存。

被告人王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a、赵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计135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13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潘丙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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