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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04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甲。因本案于2013年4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未被羁押),同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04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甲。因本案于2013年4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未被羁押),同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乙,被告人邵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邵甲驾驶小型轿车(浙C×××××),由北向南行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并对前方车辆动态注意不够,致使车辆的右前部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人力货运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受伤并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邵甲驾车逃离现场。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邵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邵甲于2013年4月4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当事人家属于2013年5月6日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共赔偿人民币57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某、胡某某证言,接警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书,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害人户口注销证明及遗体火化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事故监控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结合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法亮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黄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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