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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597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5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199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3 000元;2003年9月因犯抢夺罪、盗
(2013)嘉刑初字第597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5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199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3 000元;2003年9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3 500元;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1 000元,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3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某、被告人卢某某及辩护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某某村407号游戏机房内因玩游戏机事宜与被害人施某某发生纠葛继而相互扭打,被旁人劝开。后卢某某与朋友在某某村461号游戏机房内又遇到施某某,卢某某等上前欲殴打施某某,施某某挥舞从某某村461号游戏机房厨房内觅得的菜刀1把,后菜刀掉落。卢某某即捡起上述菜刀砍伤施某某,致施某某右下肢二处外伤性锐器创,右髌韧带完全断裂,右膝关节活动明显受限。

2013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将卢某某抓获,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施某某的伤势己构成轻伤。审理过程中,卢某某家属赔偿施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方某、张某、张某华、施某、管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制作的《鉴定书》,有关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验伤通知书》、病历资料、赔偿凭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卢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起因、后果、赔偿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吴 颂 华



二○一三年 八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朱 群

周 玲








审 判 员 吴颂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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