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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浜派出所抓获归案,3月1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浜派出所抓获归案,3月1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被告人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胡某某。后被告人郑某某虚构浙江新辉集团有限公司以及58099部队帐篷厂围墙、砌堪工程项目,并与胡某某签订了相关承包协议,将该工程交由胡某某承建。随后,胡某某又介绍被害人郑贞某、程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认识,并将该工程转包于程某某、郑贞某。201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浙江新辉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聘用郑贞某为工程基建处负责人,与郑贞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向郑贞某发放《聘书》,并以保证金、购车押金的名义,二次骗取郑贞某共计25000元人民币。同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以浙江新辉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程某某签订《围墙、砌堪承包协议》,并以工程押金、管理费的名义,三次骗取程某某共计108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贞某、程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保密协议;聘书;现金支票(复印件);承诺书;借条;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收款收据;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出具的证明;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名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130000元(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睿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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