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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9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号,暂住地某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
(2013)奉刑初字第9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号,暂住地某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 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8日,被告人董某电话联系汤某(已判刑)购买伪造的印章,并将所要伪造印章的印文提供给汤某。2011年7月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至本区某镇公交汽车站处,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汤某购买一枚伪造的印文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的印章拓片及印泥一盒。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董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汤某的供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涉案印章照片,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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