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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9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组,暂住地某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
(2013)奉刑初字第9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组,暂住地某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初至5月30日,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营管理位于本区某镇某社区某村某号的无名游戏机房,其内放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Ⅱ”六联机、“万能鲨鱼”八联机、“大白鲨”游戏机、“回家的诱惑”游戏机各一台,供人参与赌博。

2013年5月30日,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及参赌人员二人,并查获上述四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1 4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邝某、何某的证言,上海市某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游戏机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管理赌博场所,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赌博用具“海洋之星Ⅱ”六联机一台、“万能鲨鱼”八联机一台、“大白鲨”游戏机一台、“回家的诱惑”游戏机一台及赌资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七元均予以没收。

三、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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