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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1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31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5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7月21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07年8月3日被杭州
(2013)杭萧刑初字第131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5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7月21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07年8月3日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许某经电话联系后,在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某某村菜市场边浴室楼上某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强1小包毒品冰毒。

  2.2013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许强经电话联系后,在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某某村菜市场边浴室楼上某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强1小包毒品冰毒(上述2小包毒品共重0.7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双方交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陈某房间内查获6包白色晶体(重3.6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3包白色粉末(重0.4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综上,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2次,约4.845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许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冰毒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小庆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安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