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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31岁。因涉嫌抢夺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1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舟山市定海区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31岁。因涉嫌抢夺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1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1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因缺钱产生抢夺他人财物的邪念,2013年5月16日中午,陈某某在舟山市定海区某某菜场附近见何某某手持一只女式钱包,便尾随其后伺机抢夺。当何某某步行至定海区某某路X号X幢X单元楼下时,陈某某趁何不备从何某某手中抢得价值人民币20元的仿普拉达牌女式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2500余元等物,随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钱包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案件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清单、被害人何某某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王某某证言、住宿人员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抢夺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贺丽丽





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明青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