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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53岁。曾因吸毒于2011年2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53岁。曾因吸毒于2011年2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与朋友马某某登记入住定海某某宾馆X房间,夏某某支付房费并提供冰毒和麻古,与马某某在该房间内采用烫吸方法吸食。同年3月22日下午,夏某某以王某某名义登记入住定海某某宾馆X房间并自行支付房费,后夏某某在舒某某的要求下,代为购买了冰毒与麻古,并与舒某某在该房间内采用烫吸方法吸食。同年3月31日,夏某某入住由王某某登记的定海**宾馆*房间,并在马某某到该房间后,提供冰毒和麻古,与马某某采用烫吸方法吸食。同年4月1日下午,夏某某以王某某名义登记入住定海**宾馆*房间并自行支付房费,后提供冰毒和麻古,与舒某某在该房间内采用烫吸方法吸食;同日晚23时许,马某某到该房间后,采用烫吸方法吸食夏某某等人吸剩的毒品。后民警在该房间内查获了夏某某、舒某某、马某某,并从夏某某处扣押了红色片剂1包、白色晶体1包。

经现场检测,夏某某、舒某某、马某某的尿样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舟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夏某某处扣押的总净重为1.034克的红色片剂1包及白色晶体1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共计5人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舒某某、马某某、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沈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住宿登记表、舟山市旅馆住宿系统查询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夏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贺丽丽





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明青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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