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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某村某号。2002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1,110元;2008年5月因赌博
(2013)松刑初字第10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某村某号。2002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1,110元;2008年5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2008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奕懿、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区真玉路东面到底的某隧道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贩卖给胡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重0.6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毒品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田某、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照片,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劣迹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根据被告人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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