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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4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志某,男。2013年3月29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415号起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4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志某,男。2013年3月29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建议对被告人徐志某在拘役四个月以下处以刑罚,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志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H2609N小轿车沿衢州市柯城区荷五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竹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及抽血鉴定,被告人徐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属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论及检验报告,证人胡某、董晓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志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志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新新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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