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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18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第788号起诉
(2013)虹刑初字第8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18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第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韩××于2012年10月9日20时30分许,驾驶1辆牌号为浙ER36的小轿车沿本市三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逸仙路路口向南左转弯时,适逢被害人李××在该路口南侧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行走至事发处,被告人韩××未注意观察,致使车辆右前部与李××发生碰撞,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符合交通事故中造成复合伤而死亡。又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韩××接电话通知后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江湾派出所投案。本案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赵××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警支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调取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明》,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友乐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