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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05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又因吸食毒品于同年5月6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尚未执行),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05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又因吸食毒品于同年5月6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尚未执行),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来到温州市××街道××路与××路交叉路口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枣××。经鉴定,涉案毒品重2.3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当日18时许,被告人陈××再次来到温州市××街道××路与××路交叉路口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枣××并赠送其一小包毒品。交易完毕后,被告人陈××被当场抓获,毒资、用于交易的毒品及作案联系工具手机一部亦被扣押,公安人员另从其身上缴获毒品一包。经鉴定,交易的毒品重2.25克,赠送的毒品重1.01克,身上缴获的毒品重0.90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枣××、黄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尿液检验报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保管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虞建滔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