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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05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9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05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9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1月1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甲。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及其辩护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陆××来到温州某车服务公司,以虚假身份证承租了一辆奥德赛商务车,支付押金人民币5000元及租金人民币2000元。当日,被告人陆××经程某介绍,以车主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将该车以人民币25000元“抵押”给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陆××取得25000元后用于偿还债务。经鉴定,涉案车辆的鉴定价格为4300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返还温州某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陈文某某民币2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蔡某某、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和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汽车租赁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购车发票,车辆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谷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谅解书及收条,汽车修理结算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有犯罪前科和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谅解,结合涉案财物已被及时追回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陆××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虞建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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