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普刑初字第54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5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普刑初字第5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6日晚上,被告人欧某某在本市某某路某某号饭店内与朋友饮酒,酒后其让该饭店员工帮忙找人代驾,因担心代驾人找不到自己,遂自行前往停车场驾驶一辆牌号为沪某某的奔驰小轿车,行驶至停车场外本市新会路近胶州路路口时,遇民警设卡检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欧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5mg/ml,已达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某、樊某某、蒋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护照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欧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卫国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彬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