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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8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
(2013)奉刑初字第8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于2012年4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彝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龙某某、张某某、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龙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庄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某某镇某某某路XXXX号二楼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百变三色”八联游戏机、“金鲨银鲨”八联游戏机各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由庄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并雇佣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哑巴”(均另处)等人从事上分、收银、开门及望风工作。2012年6月24日13时许,民警对上述赌博机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某某及参赌人员4人,查获涉案的二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现金人民币37 500元。

2013年2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某某镇某某园XX号二楼“东方网点”内的无证游戏机房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鲨鱼总动员”八联游戏机、“渔乐现场”八联游戏机、“无极金鲨”八联游戏机、“百变三色”八联游戏机各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龙某某以及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上分、收银、开门及望风工作。2013年4月12日21时许,民警对上述赌博机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林某、龙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张涛及参赌人员14人,查获涉案的四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现金人民币8 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龙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某某”、杨某某、倪某某、杨某某、倪某某、刘某、尤某某、张某、代某、魏某、罗某某、侯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龙某某、张某某、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林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六、随案移送的赌博机四台予以没收。

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 艳
代理审判员 李晓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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