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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24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24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
(2013)杭萧刑初字第124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晓霞、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公园某某路口,将1小包重约0.7克的冰毒及5颗重约0.482克的麻古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

  2.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宾馆门口,将1小包重1.029克的冰毒及5颗重0.482克的麻古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并在王某某身上查获3包共重1.954克的冰毒、28.5颗共重2.606克的麻古。经鉴定,查获的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2次,约7.253克。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贩卖毒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手机,照片,通话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冰毒、麻古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数量达7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小 庆

  人民陪审员  傅 慧

  人民陪审员  罗 媚 媛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王 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