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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88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捕前在佛山市顺德区************************五金厂工作,户籍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88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捕前在佛山市顺德区************************五金厂工作,户籍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7月19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酒后驾驶一辆桂******号二轮摩托车在105国道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交警中队路口与被害人***驾驶的一辆粤******号出租车追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被告人***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6mg /100ml。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告知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于事故发生后,因伤到医院接受治疗,后于2013年7月29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案发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燕珊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泽宇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