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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47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4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2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
(2013)浦刑初字第24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2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上海市某某楼道内,窃得被害人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自行车一辆。
  2013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上海市某某楼道内,窃得被害人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自行车一辆。
  2013年5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至上海市某某道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430元的跑天下牌TDL02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在逃逸时被被害人王某某及周围群众当场扭获。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罗某某被抓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前两节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某、蒋某某和闵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钱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拍摄的照片,上海市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9月5日止。)
  二、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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