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47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4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看守所。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
(2013)浦刑初字第24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看守所。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2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驾驶牌号为沪MXXXXX的厢式货车从江苏省境内购入瓶装民用液化石油气,运至上海后加价销售给邵某某、邵某某、李某、白某某、刘某某、闻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2013年5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上海市某某村内以每瓶人民币105元的价格向邵某某、邵某某销售瓶装民用液化石油气各10瓶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查获待销售瓶装民用液化石油气177瓶、空瓶5瓶,违法所得人民币2,525元。
  被告人徐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徐某某、邵某某、邵某某、李某、刘某某、闻某某和白某某的证言笔录,有关的手机通讯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清点记录、照片,上海市某某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经过,相关的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
  二、缴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五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颖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