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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6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2013)浦刑初字第26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始,被告人荆某某在本区周浦镇设摊贩卖光碟同时,通过其个人笔记本电脑复制淫秽视频文件,并以每G(1024兆)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以非法牟利。
  2013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荆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8元的价格向他人发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1个)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荆某某使用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内查获用于贩卖的视频文件167个,经鉴定,均属淫秽视频文件。
  被告人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用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及清单、相关照片、案发抓获经过记录及工作情况说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被告人荆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荆某某能自觉履行罚金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荆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一台、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海瑛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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