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66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6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2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
(2013)浦刑初字第26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2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令某,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2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曾令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景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曾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曾某某、曾令某合伙在本区书院镇开设赌场并组织参赌人员以“牌九”方式进行“筒子杠”聚众赌博,通过抽成庄家的盈利而非法获利。2012年12月14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本区书院镇中久村东侧楼房底楼东间房屋内的赌场内抓获被告人曾某某、曾令某,并扣押了赌具牌九一副及赌资人民币5,420元。
  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曾令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上述赌资赌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曾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曾某贵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曾某某、曾令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曾令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曾令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令某、曾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曾令某均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曾某某、曾令某、均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曾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曾某某、曾令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李 俊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琴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