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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XX。 被告人林XX。 被告人应X。 被告人陈XX。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X、林XX、应X、陈
(2013)浦刑初字第2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XX。

被告人林XX。

被告人应X。

被告人陈XX。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3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X、林XX、应X、陈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XX、林XX、应X、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戴XX骑轻便摩托车途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口附近,与站在路中的梁XX因是否冲撞发生争执。被告人戴XX遂电话通知被告人林XX、应X、陈XX赶至该处,该四人结伙任意殴打被害人梁XX以及赶制现场的梁XX的哥哥被害人梁XX,致梁XX头部外伤、双眼钝挫伤、双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构成轻伤;致梁XX面部软组织挫伤、下颌关节活动受限,经法医学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林XX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到场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被告人陈XX在事发后主动报警后离开,次日其在家中被民警上门抓获。被告人戴XX在事发当日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应X次日在家中被民警上门抓获。该三名被告人分别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XX、梁XX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110接警单,公安业务档案卡片信息,案发经过,四被告人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XX、林XX、应X、陈XX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简单共同犯罪,不予区分主从犯。其中被告人林XX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余三被告人均系坦白,亦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被告人林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三、被告人应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四、被告人陈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戴XX、林XX、应X、陈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介子推